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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