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