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其他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