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九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二节 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第四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