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八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二节 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第四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