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十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二节 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