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