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九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