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