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