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五十条条诉讼法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九条第第四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八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