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四十九条条诉讼法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九条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八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