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五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同章节法条
第第四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第四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第第四百七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第四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第四百五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第四百五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第四百五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第四百五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第第四百五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第四百五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