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三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三十九条
查封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有关人员拒绝按照前款有关规定签名或者盖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相关文书上注明。
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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