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七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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