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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