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 (四)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六)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七)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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