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