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五)犯罪嫌疑人逃匿、下落不明、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是否随案移送; (六)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随案移送; (七)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八)有无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对于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宜移送的,应当审查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