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总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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