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总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