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八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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