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发生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期限改变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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