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三节 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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