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