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