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七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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