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五百五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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