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第一百六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第一百六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