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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