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一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