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六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一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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