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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