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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