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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