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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