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 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