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一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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