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立 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依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立案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一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第第一百六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第第一百六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第第一百六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