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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