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八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