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七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八条
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负责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应当立即安排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能执行的,应当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因请求书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材料不齐全,人民检察院难以执行该项请求的,应当立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方补充提供材料。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七百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条第第七百零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一条第第七百零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二条第第六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一条第第六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七十七条第第六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七条第第六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三条第第六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七十九条第第六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二条第第六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