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二条

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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