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第第五百二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