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