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