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九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后七日以内批复;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后十日以内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情况紧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送达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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