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六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案件管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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