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零六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案件管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六条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零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百零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第一百零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零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