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一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案件管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民事检察部门。←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零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百零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第一百零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零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第第一百零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