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六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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