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七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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