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